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或不足5%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以及累计增持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或不足5%但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均应事先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