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一百一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一百一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名称,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决定的,应将决定抄报上级监管机关。 第一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