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一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十一节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第九十八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代表处。 第九十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一百零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由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 第一百零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零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以在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