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