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与本机构其他业务运作保持独立,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