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基金托管法定职责,并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