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支付业务许可证原件。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官方网站的,还应当在官方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影像信息。

非银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公章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