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二章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 第七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九条 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收到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主要经营场所应当与登记的住所保持一致。非银行支付机构拟在住所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线下经营的特约商户提供支付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分… 第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注销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注销支付业务许可或者被中国人民银行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撤销支付业务许可…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