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申请人收到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以上未开展支付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注销支付业务许可。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