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在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间进行,发起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

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