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前款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办理。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于备案时交回其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