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灾难恢复处理能力,是指支付机构应当在支付业务中断后24小时之内恢复支付业务,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的制度规定;

具有稳妥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演练计划;

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人员和应急营业场所;

具有同机房数据备份设施和同城应用级备份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