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