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十二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 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