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