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