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