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付款人名称;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付款人名称;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