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付款人名称;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