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认证机构应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认可,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认证授权资格。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