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认可,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授权资格。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