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在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前6个月内应对其业务系统进行检测认证;支付机构应根据其支付业务发展和安全管理的要求,至少每3年对其业务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认证。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