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主管部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