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