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生产、经营备案 第二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备案 第二十二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