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