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30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