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