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