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