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