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