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