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