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