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变更单位名称的;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变更单位地址的;

变更经济类型的;

变更许可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