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变更申请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申请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