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