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