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