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