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或者提供贷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