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