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2023年) 第六章 解除羁押 第二十七条 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解除羁押 第二十七条 被羁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遣返机构应当解除羁押,并移交办案部门: 办案部门自行执行遣返的; 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 被依法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涉及其他案件需要移交的。 移交被羁押人员时,遣返机构应当与办案部门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