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2023年) 第六章 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解除羁押 第二十六条 被羁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遣返机构应当立即解除羁押: 第二十七条 被羁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遣返机构应当解除羁押,并移交办案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被决定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被羁押人员,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立即解除羁押并执行遣返。 第二十九条 解除羁押的,应当向被羁押人员出具解除羁押证明书,返还代为保管的本人财物。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