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注明或者提供相应量的法定计量单位等效值或者换算关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