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注明或者提供相应量的法定计量单位等效值或者换算关系:
在科技文献、新闻报道中使用的;
在产品或者包装物、说明书上使用的;
在进口的工程装备或者计量器具及其技术文件、示值、铭牌上使用的;
日常生活中根据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使用的。
在科技文献、新闻报道中使用的;
在产品或者包装物、说明书上使用的;
在进口的工程装备或者计量器具及其技术文件、示值、铭牌上使用的;
日常生活中根据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