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