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议有权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