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等措施。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