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期间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