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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的;

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实施监控机制的;

故意错报、漏报账户持有人信息的;

帮助账户持有人隐藏真实信息或者伪造信息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并用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违规情形通报相关金融主管部门。